《2021年個人資料(私隱)(修訂)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(6日)首次會議,條例旨在把「起底」行為訂為刑事罪行;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,以及具有法定權力送達通知,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「起底」的內容,並可申請強制令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會上表示,是次修例是針對惡意「起底」的行為,並不存在以言入罪。
政府於是次修例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,而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,同時亦設有域外管轄權,即無論起底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,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有關「起底」內容。
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質詢,如有人在台灣作出「起底」行為,而當局亦知道是何人作出有關行為時,會否發出通緝令。
私隱專員鍾麗玲回應,海外執法有複雜性,修例有清晰罪行及刑責,如相關人士不移除涉事內容,就要負上刑責,當局亦會聯絡海外對口單位,盡量移除相關內容,至於刑責方面,就要視乎程度及性質。